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
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一、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案
二、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三、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退役军人刘某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五、军人军属张某、王某琼申请执行案
案例一
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上中旬,许某生明知某输油管道是军事设施,为盗窃管道内飞机燃油,采用电钻钻孔的方式对军用输油管道实施破坏,并安装阀门、塑料管。9月17日,该管道进行输油作业时,阀门被冲落,造成飞机燃油喷出。经鉴定,泄漏损失9吨燃油,价值67977元,管道修复价格为1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案发后,许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军事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某生赔偿被害军事单位损失82777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法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设施一旦受到破坏,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破坏了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本案中,许某生为实施盗窃,采取破坏军用输油管道的手段,导致飞机燃油泄漏、输油管道被迫停用、直接影响部队日常训练,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同时,审理法院还注重弥补部队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许某生予以赔偿,并在判决后及时执行,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内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战士赵某、王某对郑某超两人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掉头逃窜规避检查。8时50分许,该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战士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对王某推搡、拉扯,致使其落入海中。战士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则趁两战士不备跳入海中逃跑。随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超以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发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郑某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的快艇等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值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挠干扰,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被告人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拒不接受检查、驾艇逃逸,以推搡、拉扯等暴力方式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依法应当定罪处罚。审理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小惩大诫”,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军人履职的司法态度。
案例三
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曾某在200多人的微信群聊中多次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边防团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的事迹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不实言论,诋毁英雄烈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此依法提起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曾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发布贬损、丑化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和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但损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生效后,曾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的典型案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卫国戍边军人守护祖国大好河山,有的甚至献出生命,他们的英雄事迹和牺牲奉献精神需要全社会铭记和尊崇,不容许任何人玷污和践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亮明了坚决打击贬损、诋毁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司法态度,对于促进和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英烈、推崇英烈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退役军人刘某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二、救助过程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救助退役军人的典型案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尊重和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救助。本案作为紧贴退役军人生活的“小案件”,鲜活践行了将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关爱落到实处的“大道理”,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
案例五
军人军属张某、王某琼申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军人张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路口被某公司运营车辆撞倒,受伤送医一个月后不治身亡。张小某的父母张某、王某琼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二、执行情况
因涉案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王某琼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涉案公司财产仅有现金3000余元,执行工作陷入困难。深入调查后,执行法院了解到涉案公司系在正常经营,遂加大调解力度,多次约谈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赔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此后,涉案公司如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高效优先执行涉军案件的典型案例。优待军人军属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对军人保家卫国、无私奉献的褒扬。本案中,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通过畅通高效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并得以履行,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件执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