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时间:2024年8月12日
罪犯杨清明基本情况:杨清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810301441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关村大道5号科景轩小区19号楼1门601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清明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了(2024)津011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2024)津0115刑初4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后,杨清明因患病治疗,但至今治疗未愈。2024年8月12日,杨清明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该申请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刘旭鹏 联系电话:022-2926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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