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时间:2024年8月12日
罪犯于猛基本情况:于猛,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1052444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方家庄镇中郝庄村东区2排11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猛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了(2024)津0115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2024)津0115刑初34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8月12日,于猛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该申请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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