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时间:2024年1月9日
罪犯张志华基本情况:罪犯张志华,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906175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慈上村新丰街125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香邑国际21号楼1门202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志华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3)津0115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罪犯张志华决定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2023年12月27日,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以张志华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投送看守所条件为由未收押。2024年1月9日,张志华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该申请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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