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时间:2024年1月9日
罪犯曲杉杉基本情况:罪犯曲杉杉(曾用名:曲晓旭),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9805180645,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艾苏卜村本组153号,住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南区2号楼2单元502室。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曲杉杉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了(2023)津0115刑初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杉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4刑初457号刑事判决判处曲杉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罪犯曲杉杉决定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以曲杉杉怀孕为由未收押。2024年1月9日,曲杉杉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该申请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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