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窦向楠基本情况:罪犯窦向楠,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9042817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陈甫村1区7排11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窦向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了(2023)津0115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向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本院对罪犯窦向楠决定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2023年9月28日,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以窦向楠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投送看守所条件为由未收押。同年11月16日,窦向楠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该申请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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