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9月15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国健基本情况:罪犯李国健,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610102410,天津市东丽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詹庄村北新街3排22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瑞路金泰丽湾12-1-101。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国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了(2023)津0115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当日,本院决定对李国健逮捕并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因李国健患有疾病未执行。判决生效后,我院将罪犯李国健移送公安机关收监执行。同年8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以李国健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投送看守所条件为由未收押。同年8月24日,李国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同年9月15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五日内提出。
联系人:刘玉新 联系电话:022-826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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