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7月3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有良基本情况:刘有良,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30224198204267673,河北省滦南县人,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陈各庄村404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刑诉〔2021〕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有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1)津0115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有良于2023年7月28日以其患有全心衰竭、扩张性心肌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五日内提出。
联系人:刘芮辰 联系电话:022-2924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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