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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善意执行 更添浓浓亲情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4-10 14:10:58 打印 字号: | |

 

清明时节

小雨纷纷

在充满思念与温情的节日当天

宝坻法院干警接到了一通

抚养费执行案件申请人打来的电话——

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

 

案情回顾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宝坻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陈某某跟随母亲杨某生活,父亲陈某需每月给付其抚养费550元,直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陈某自愿给付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5000元。调解书向双方送达后,陈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主动履行,而是选择离开了宝坻,从此杳无音信。杨某向宝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系统查控及线下持续摸排和调查,均未发现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没有找到陈某的下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清明节当天,案情迎来了转机。杨某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法官,陈某回来上坟祭祖来了,您现在过来可以找到他。”执行法官接到电话后迅速行动,驱车前往陈某原住所地,恰好遇到刚上坟回来的陈某,将其依法传唤至执行局。

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陈某父母子女在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你记得在清明节回家祭祖,为何不记得自己还有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呢?这是作为父亲不能推卸的责任……”经过耐心辨法析理,陈某当庭表示惭愧,称自己这几年确实亏欠自己的儿子,并将所欠的全部抚养费以及共同财产折价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最终顺利执结。

清明追思

与故人一场跨越时空的亲情相约

能够唤醒我们心底最柔弱的情结

理解生命、爱与血脉传承的内涵和深意

父母子女是最基础的亲情关系

是社会与生活的根基

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宝小法提醒大家

我们在追念过去的时候

更要珍惜每一个当下

珍惜每一段宝贵的亲情

浓浓亲情永远不应消散……

善意执行有温度刚柔并济解民忧宝坻法院永远在路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