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
小雨纷纷
在充满思念与温情的节日当天
宝坻法院干警接到了一通
抚养费执行案件申请人打来的电话——
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
案情回顾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宝坻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陈某某跟随母亲杨某生活,父亲陈某需每月给付其抚养费550元,直至陈某某独立生活为止,陈某自愿给付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5000元。调解书向双方送达后,陈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主动履行,而是选择离开了宝坻,从此杳无音信。杨某向宝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系统查控及线下持续摸排和调查,均未发现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没有找到陈某的下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清明节当天,案情迎来了转机。杨某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法官,陈某回来上坟祭祖来了,您现在过来可以找到他。”执行法官接到电话后迅速行动,驱车前往陈某原住所地,恰好遇到刚上坟回来的陈某,将其依法传唤至执行局。
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陈某父母子女在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你记得在清明节回家祭祖,为何不记得自己还有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呢?这是作为父亲不能推卸的责任……”经过耐心辨法析理,陈某当庭表示惭愧,称自己这几年确实亏欠自己的儿子,并将所欠的全部抚养费以及共同财产折价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最终顺利执结。
清明追思
与故人一场跨越时空的亲情相约
能够唤醒我们心底最柔弱的情结
理解生命、爱与血脉传承的内涵和深意
父母子女是最基础的亲情关系
是社会与生活的根基
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宝小法提醒大家
我们在追念过去的时候
更要珍惜每一个当下
珍惜每一段宝贵的亲情
浓浓亲情永远不应消散……
善意执行有温度,刚柔并济解民忧,宝坻法院永远在路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