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倒卖盗版书籍、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图书等手段牟取巨额利润。殊不知,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秦某某因销售非法出版物,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经营某书店期间,将从非正规渠道进购的图书,通过相关电商平台销售,共计销售6类图书217册,获利人民币5247.19元。执法部门在秦某某家中查获《欲海回狂集易解》等6类图书共计3401册。经鉴定,秦某某出售的《欲海回狂集易解》、《老和尚的身教》等6类图书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的出版物,即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秦某某出售的《欲海回狂集易解》、《老和尚的身教》等6类图书的行为,构成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秦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没收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47.19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图书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普法】
一、何为非法出版物?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本案中,秦某某出售的《欲海回狂集易解》、《老和尚的身教》等6类图书未载明出版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在版编目数据等事项,属于非法出版物。
二、何为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在图书买卖交易时,法官总结了几个简单识别非法出版物的方法:
1.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非法出版物为了博人眼球、获得销量,封面及插图一般选择具有暴力、淫秽等刺激性画面,期刊的期、卷号等关键字眼模糊不清。
2.查看图书纸质及印刷质量。很多非法出版物虽然具有防伪标记,但是纸质发黄,手感粗糙,还存在印刷脏粘、着墨不均、装订不牢等情况。
3.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型委托书。对于书刊批发商家,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
生产、销售非法出版物,蚕食了正版图书的生存空间,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近年来,国家已经采取诸多措施,加大对图书市场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图书经营者,要遵纪守法,从正规渠道购入正版书籍。作为购书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自觉抵制盗版书籍,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举报侵权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