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帮亲朋好友借过钱吗?你是否想过如若他还不起钱,你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们就通过韩某与他人的借贷纠纷一案细说其中的利害关系。
韩某作为带班组长带着34名工人在老板李某处干活,后来李某因资金周转不开,请韩某由其出面向白某和张某借款总计10万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令韩某没想到的是,李某拿到钱之后就消失不见了,白某和张某只能来到宝坻法院起诉韩某要求还钱。虽然韩某在法庭上辩称他被李某“坑”了,他只是中间人,这笔钱未经他手,受益人更不是自己,现在他的生活也很困难,难以承担此债务,但是根据白某和张某的表述以及他们提交的证据,都显示借款人是韩某本人。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韩某也没有再做反驳,看出韩某难处的承办法官于是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为双方提供调解方案,劝说二被告接受分期还款的方式,同时为了避免韩某消极履行法律义务,承办法官向其仔细地解释了如若他还款后,他有权利向真正的债务人追偿。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韩某每月底前偿还白某和张某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本案中,若真是韩某所述,真正的债务人是李某的话,韩某日后是可以向李某追偿的,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韩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和李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例如:白某和张某向李某转账的证据,或者自己向其转账的证据以及其他可以支撑“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这一事实的证据。
所以当您遇到韩某这一情况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可以作为“中间人”穿针引线,可以“跑腿”,但是一定不能听信他人,由自己出面和他人订立借条,避免因此陷入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