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姐讲家事”栏目主讲人刘辉又来啦!这一期的课程主题是《那些为爱情买的单,分手时要的回么?》。对于年轻朋友而言,为了表达爱意、制造惊喜,给女朋友买个名牌包包、大牌钻戒,或者转个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有特定含义的钱款,真的是再正常不过了。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属性,基于这层亲密关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很少有书面凭证。但,一旦不爱了,分手了,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因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大额馈赠、账目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但双方之间的账目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来分享几个案例。
1.恋人之间馈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吗?
情人节这天,高富帅一掷万金给女朋友白富美定制了四叶草项链,与数十张百元大钞做成的礼盒一起送给了白富美,白富美欣喜万分啊。不巧的是,屌丝男在这一天给白富美送来了999朵红玫瑰,白富美虽然没有收下,但为了显摆人气高,她发了个朋友圈,却忘记要屏蔽高富帅。俩人为此争吵不休,后来选择分手。高富帅要求白富美返还项链和钱款,白富美拒绝。高富帅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链接: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观点: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这种赠与行为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出于追求另一方、表达爱意等因素,或者在生日、纪念日时赠与另一方的小额财物,比如首饰、衣物、钱款等,因涉及到情感、爱意及礼仪性因素,属于正常的恋爱馈赠,一般不应予以返还。对于一般赠与的认定,除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外,还可凭借日常生活经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赠与的财物是否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恋爱期间所给付另一方的大额财物,比如房子、车子等,一般定性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多为结婚,如双方未能结婚,一般可以允许撤销赠与。审判实践中,也有些法院将房子、车子等大额赠与认定为彩礼,而彩礼也是附条件赠与的一种,所以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具体到本案中,高富帅在情人节这天送给白富美的项链和金钱,相对于高富帅而言,并未超出其日常收入和消费水平,应认定是为了维系感情的馈赠,高富帅不应当要求返还。
辉姐有话说:赠与在实际履行后一般不允许撤销,因此要求返还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有可能会得不到支持。所以,“爱情虽美好,送礼要谨慎”。
2.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分手时能清算吗?
分手后的高富帅后悔不已,一哄二逗三旅游,总算是哄回了白富美的芳心。情人节过后,俩人先后到北京、上海、香港、日本、韩国等多地旅游、住宿、购物消费。依据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高富帅名下银行卡消费记录显示境外消费206536.71元,国内消费98409.4元,合计304946.11元;白富美名下银行卡及微信消费记录显示其亦为几次旅游支出相关费用253289元。如果再次分手,差额部分高富帅能主张返还吗?
法院观点: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各自的消费支出均用于共同的旅游、住宿、购物,且双方互有支出,数额虽不平均,却也没有非常悬殊,因此应认定为用于二人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对于差额部分,高富帅不能主张返还。
3.恋人间转的那些账,分手时还能要回来吗?
白富美过生日,高富帅分九笔(每笔5200元)向白富美微信转账46800元。分手时,这笔款项能要回来吗?
法院观点:520元、521元、5200元、1314元等数额的转账,这些数字具有特殊含义,鉴于当时双方的恋人关系,可以认定为高富帅对白富美示爱的一种表现,属于双方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高富帅不能要求返还。
除了这些特定含义的款项外,高富帅平时也经常向白富美转款,白富美也会向高富帅转账,双方之间还有现金往来。经核实,高富帅分七次向白富美银行账户转款350000元,没有备注任何信息,高富帅分五次转账的另外15000元,在转账附言中注明了“爱你”字样;在高富帅第一次转款后,白富美也分几次向高富帅账户内转账,其中有50200元没有备注任何信息,有21000元备注了“爱你、么么哒”等内容。
双方备注了“爱你”、“么么哒”等字样的转款,虽数额较大,但也应视为恋人间的一般赠与,双方均无权要求返还。高富帅没有任何备注的350000元转账,转款时距双方相识仅仅一个月,在如此短时间内连续大额转账仅为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恐难成立,且无相关证据证实高富帅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令白富美给付高富帅299800元(350000-50200)。
辉姐有话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解释第17条对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原告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能起诉,而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那么,恋爱期间转的那些没有特殊备注、没有特定意义的钱,法院都会支持返还吗?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能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分手的恋人。原告(男方)经营一家公司,收入较高。他起诉被告(女方),主张给对方卡内转账的2万元钱是借款,但女方抗辩这笔钱是春节前男方自愿给她买礼物的款项。结合双方的恋人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2万元,赠与女方使用,不违背一般常理,最终没有支持男方返还款项的请求。
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分手的恋人。原告(男方)经营一家公司,收入较高。他起诉被告(女方),曾给对方卡内转账的2万元钱是借款,但女方反驳这笔钱是春节前男方自愿给她买礼物的。结合双方的恋人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打款2万元赠与对方使用不违背一般常理,最终没有支持男方返还款项的请求。
辉姐有话说:转账到底是不是借款,原告的证明责任往往大于被告,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量多种因素,比如原告收入的多少、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被告能否对转账作出合理解释、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的网络聊天记录等等。比如说,一个年收入5万元的男人,林林总总给女友转了50万元的钱,这笔钱法官轻易不会认定为赠与,一般会结合其他的证据进一步核实;但如果只是转了几百元,即使双方对这笔钱款的性质有争议,但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借贷。
4.恋人立协议称房屋送给另一方,房屋能从“他的”变成“我的”或者“我们的”吗?
高富帅与白富美开始谈婚论嫁了。高富帅的父母全款出资为其购置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高富帅名下。为顺利抱得美人归,高富帅与白富美立下协议称“高富帅将房屋赠送给白富美”。那么,白富美一定能成为房屋的权利人吗?
民法典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院观点: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可以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因此白富美是否能成为房产的权利人,取决于双方是否去房管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在未办理完变更登记之前,高富帅随时可以撤销赠与,所以白富美不一定能成为该房产的权利人。
辉姐有话说:虽然恋爱对象签订协议作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了,因为在没办理完房产变更登记前,该赠与是可以被撤销的。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还需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还是上面那个案例,如果房屋变更登记为高富帅和白富美共有了,但双方后来并没有顺利走入婚姻殿堂,而是以分手告终,那高富帅还可以要求白富美返还房屋吗?
民法典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富帅以结婚为前提将房屋部分赠与给白富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所附条件未成就,高富帅可以要求白富美返还房屋。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富帅以结婚为前提而将房产部分赠与白富美,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所以白富美应当返还彩礼。
辉姐有话说:结婚容易,相守不易。一屋,两人,三餐,四季。愿每个人在平淡的生活中都有岁月可回首,都可深情共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