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官,我不同意调解,我这边赔付了保险款之后,还得再到法院起诉侵权人,这太麻烦了……”
法官:“你先别急着不同意调解,我去联系侵权人孙某听听他的意见。”
这究竟是什么样的故事呢?去年,孙某驾车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吴某仅仅起诉了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并申请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为24316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虽认可车辆损失金额,但认为此事故中侵权人孙某承担70%的责任,如果他们直接赔付了保险款,后续还要去向孙某追偿,因此不同意调解。针对这个情况,法官与孙某取得联系,孙某表示同意赔偿在此事故中他应承担的份额,但要求一并解决吴某应赔偿他的车辆损失事宜。
为了维护三方当事人的权益,奔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标,法官联合诉前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围绕吴某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前介入保险公司与孙某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以及孙某与吴某之间的侵权纠纷,通知三方当事人到宝坻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耐心劝导,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吴某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为其出具调解书;孙某赔偿吴某15000元并当场履行;吴某和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孙某的车辆损失,由法官审查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
就这一个案子,牵扯三方当事人的三起纠纷,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强强联手下,一次性全部调解成功,当场督促当事人履行,将纠纷解决在萌芽,化解在诉外,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诉讼服务,推进诉源治理,体现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