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宝坻法院依法对原宝坻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张文春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文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缴的人民币47.72万元、浪琴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宝坻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文春在担任宝坻区新开口镇镇长期间,与天津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人杨某某相识。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文春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某在结清工程尾款、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杨某某财物5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介绍关系等方式,为杨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两张价值共计2万元的加油卡、一块价值1.304万元的浪琴手表、两张价值共计0.72万元的邮轮船票,共计折合人民币49.024万元。
宝坻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文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张文春家属已自愿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宝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