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下午,宝坻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津市宝坻区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俊海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俊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刘俊海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俊海在担任天津市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京津新城党工委书记、兼任天津地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4万余元。
宝坻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海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俊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却漠视法律,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理期间其家属自愿代其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