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文件
津宝法〔2016〕2号
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
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市委政法委先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津党发【2015】24号)以及《关于落实“两个规定”做好统计、通报工作的通知》,部署了相关工作。日前,本院为进一步落实“两个规定”,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院各部门要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两个规定”,全面掌握其内容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汇报并宣传“两个规定”的精神,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并自觉遵守有关纪律。通过大力宣传,努力营造各界监督、共促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研究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紧密结合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思考贯彻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当前,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记录和登记上,打消部分案件承办人员怕得罪人、怕受打击报复的思想顾虑,真正做到如实、全面记录。对记录的情况,庭长和廉政监督员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记录工作不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的部门,不如实申报、按期申报的部门,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做好统计上报工作,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本院《关于推动“两个规定”落实的实施细则》执行,要及时统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按要求填报《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该报告单由各业务庭廉政监察员负责统计、签字并报庭长审核签字,其他部门由负责人统计申报并签字,并于每月20日10时前报本院监察室,未发生的坚持零报告制度。对违反“两个规定”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发现和报送,以强化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动“两个规定”落实的实施细则
为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防止领导干部及法院内部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干扰办案工作,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落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法院内部人员,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含非编,如速录员、人民陪审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法院内部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 法院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本人或者他人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并告知应当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因此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四条 法院内部人员不得接受任何领导干部、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的请托,以下列方式对他人办理的案件实施不当影响:
(一)转递案件材料;
(二)打听、过问案件办理情况;
(三)批条子、作指示;
(四)说情打招呼;
(五)安排会见办案人员;
(六)请客送礼;
(七)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发表评论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八)其它对他人办理案件可能造成不当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主办法官及合议庭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自觉抵制人情关系的干扰,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下列行为:
(一)接收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法院内部人员非履行职责转送的案件材料;
(二)接受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法院内部人员非履行职责安排会见;
(三)接受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法院内部人员介绍或安排的请客送礼;
(四)向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法院内部人员透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裁判的行为。
第六条 法院内部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传送的案件材料,应当递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主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及所在业务庭庭长、分管院长。
第七条 法院内设部门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有关部门移交、上级领导批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过问或案件当事人等反映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登记后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及审判组织、主办法官。
第八条 法院内设部门或内部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内收到当事人递交、有关部门移交、上级领导批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的案件材料,应当登记注明来源,按职责权限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或者本人办理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人办理事项的,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处理,不得直接将案件材料转交给主办法官。
第九条 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法院内设部门及内部人员递交的案件材料,应当进行专门的登记,注明来源,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转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处理;
(二)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上述工作应当在收到涉案材料后10日内完成。
第十条 党政部门、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职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主办法官应当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批示、函件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附卷备查,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审判组织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并认为需要改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建议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院内部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间,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登记以涉廉事项报告单的形式随案存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填写《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本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的;
(二)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法院内部人员涉嫌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的;
(三)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法院内部人员涉嫌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法院内部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填写《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由廉政监察员统计、签字并报庭长审核、签字,其他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申报,一份存入副卷,另外一份送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填写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以及其他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情形的,存入填写人的廉政档案;
(二)法院内部人员涉嫌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批转涉案材料的,存入涉嫌违反规定的法院内部人员的廉政档案;其中涉及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其廉政档案;领导干部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抄送其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采取月报告制度,由本院各部门每月20日10时前负责汇总报告至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未有记录登记的零报告;部门负责人、廉政监督员应在报告单上签名;院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向区政法委等上级机关如实报送统计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落实《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月报告制度,对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事项,应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 本院将在立案大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法院内部人员不得干扰办案的有关规定及监督举报方法,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法院内部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时如实填报《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主动接受组织监督的,可从轻处理;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非故意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时如实填报《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不予追究。
为谋私利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干扰办案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主题词:干预司法 过问案件 实施细则 通知 (共印30份)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附:
宝坻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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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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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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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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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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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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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监察员: 庭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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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
注:本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副卷,一份于每月20日10时前送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存查,如确无涉廉事项,应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