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部署要求,使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有效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宝坻法院积极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案件6件,近日审结1件,被告人曹永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宝坻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曹素环与被告曹永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曹永同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曹素环借款249万元及利息,如到期不还,曹永同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折抵借款及利息并配合过户。到期后,曹永同未能偿还借款,也拒绝配合过户。经权利人申请,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交付,但曹永同拒绝腾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次释法明理及督促执行无效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8日,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拒绝腾迁。
因曹永同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宝坻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诉机关起诉至宝坻法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永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要求其近亲属将涉案房屋及土地腾出,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权利人曹素环对此亦表示谅解。宝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除此之外,在移送公安机关的6件案件中,还有3件案件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宝坻法院依法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