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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坻区人民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3 10:19:59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津宝法[2016]14号

                                                         

 

关于印发《宝坻区人民法院

开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现将《宝坻区人民法院开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宝坻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宝坻区人民法院

开展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本院执行工作发展,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跨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院执行现实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2016年底前,影响本区执行工作的显著问题得到解决,全员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本院执行积案底数基本排查清楚,各项执行措施充分落实到位,各项信息化建设成果得到全面运用,各项执行规章制度渐成体系,本院执行工作整体水平显著提升,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基础已经夯实。

2017年底前,全力清理执行积案,规范执行新收案件,全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不能案件实现专门管理,被执行人规避、抗拒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本院不规范执行情形基本消除,实现我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依靠党委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和全区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为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严格依法执行,鼓励改革创新。严格执行法律和各项执行规定、政策,坚持不懈狠抓规章制度和执行措施落实,确保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鼓励和支持执行干警以实践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解决执行难拓展有效途径。

三是整体全面推荐,局部重点突破。统筹规划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到任务明确,时间明确,目标明确。有序开展工作,既全面展开,又突出重点,做到整体推进,局部突破,优先解决影响和制约本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是强化执行能动,注重协同配合。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执行部门为主,法院内部立、审、执、综合行政部门等协同配合,外部与公、检、司、行政执法等方面协作联系,形成整体合力。执行部门要充分发挥能动性,既全面开展执行工作,又主动协调各方力量,齐心协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形成共同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

本院要集中力量,以确保执行案件依法执结,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主线,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类专项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1、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完成期限:2016年10月底)

按照《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方案》,全面核查清理在帐案款,加强执行与财务的配合,边查边发边清,在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清理执行积案。完善执行案款管理机制,将案款发放和结案管理相结合,做到案款不发,案件不结。全面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将案款逐笔录入最高法院案款清理系统,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2、开展长期未结执行积案清理活动(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全面排查、清理长期未结案。在去年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对2007年以后未结案件核录的基础上,摸清2015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未实结案件底数,尤其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同时查清未结案件是否有查扣在案财产,及时核实相关财产信息。对长期未结案件建立台账,专门管理。加强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对排查出的长期未结案件,要全部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实现定期查询财产和案件分类管理,奠定良好基础。要以排查清理案件为契机,边查边清,并查找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工作要求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

3、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完成期限:2016年 12月底)

按照《开展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的通知》,全面清理和执行涉民生类积案。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发挥司法和社会救助作用,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难。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将涉民生案件作为考核执行工作的重要指标,推动涉民生执行案件从专项清积到常态化有效执行的转变,切实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

4、完成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执行任务(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通过定承办人、定执行方案、定结案时间和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工作机制,抓紧解决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特别是中央政法委通报本区未结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案件进展和存在问题,力争在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将党政机关应履行的债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作用,督促党政机关及时履行义务,确保实现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的工作目标。

5、全面落实规范标准,严格管理新收执行案件(完成期限:长期)

对新收各类执行实施案件,要严格依法并按照《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要求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执行工作的期限和节点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要严格按照《天津法院执行结案标准(试行)》要求予以结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应经审委会审议后方可结案,杜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被乱用、滥用。

(二)狠抓制度落实,强化措施适用

6、强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落实(完成期限:2016年6月底)

要在立案、审判阶段实行财产保全申请提示和执行风险告知,以财产保全为手段,促调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实的风险。要积极探索财产保全保险等相关机制,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解决当事人因为没有足额担保资金难以申请保全的问题。落实《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原则上要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实施工作交由执行部门统一负责,同时要配齐执行人员,确保满足工作实际需要。

7、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落实(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力度。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进行核实,同时积极探索委托审计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进行核实。强化对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加大对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要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8、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落实(完成期限:长期)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屏蔽和撤销的管理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积极探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方式,利用各种途径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范围。加大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适用情况专项通报制度,市高院会定期对全市法院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启动执行约谈机制,约谈主要领导和负责人。

9、强化对各种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落实(完成期限:长期)

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暴力执法等行为的依法惩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工作,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移送立案标准、实体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加强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措施。本院要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解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有效衔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对本院依法制裁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影响力。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系统运用

10、完成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成期限:2016年6月底)

本院6月底前全部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实现本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完善指挥中心视频会商功能,实现本院通过视频就重大疑难执行案件、交叉执行案件等进行协商会商。强化远程指挥功能,配备符合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的执行单兵系统,实现实时对强制执行现场的远程指挥、统一调度功能。制定执行指挥中心运行规范,明确执行指挥中心职能定位,细化执行指挥中心各岗位工作职责,推进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的规范运行。

11、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完成期限:最高法院规定的时限)

深化与本市银行、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括展“总对总”查控系统功能,按期圆满完成最高法院布置的工作任务。对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列入“总对总”查控系统的协执单位,积极联系协调,建立专网互联,信息共享,形成“点对点”与“总对总”查控系统的信息互补,实现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查询的全覆盖。

12、做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完成期限:最高法院规定时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配置相关软、硬件,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院执行干警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名执行干警都能熟练操作。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系统维护,及时汇总本院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市高院解决。加强本院使用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院规范使用。

(四)完善内部规范,加强执行管理

13、落实执行约谈工作机制(完成期限:2016年4月底)

严格贯彻落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约谈工作机制。

14、强化执行信访和执行巡查工作机制(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严格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规范执行信访的每个环节,做到信访案件层层落实,层层处理,全力将问题解决处理在基层,有效推动执行信访化解。探索建立执行信访终结制度,将信访案件纳入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已经终结信访的案件,执行部门不再接待处理,上级法院不再交办和通报。全面落实执行巡查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对反馈后整改不力的要采取专项通报、考核扣分、约谈等手段,促进本院整改落实。

15、严格落实执行工作通报制度(完成期限:长期)

完善季度通报制度,对每季度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情况、罚款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情况,局庭长办案情况和不规范执行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强化管理和监督,督促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杜绝发生瞒报、虚报、漏报的情形。

(五)推动立、审、执协同配合,提升执行工作整体合力

16、加强对调解书自动履行情况的考核(完成期限:2016年6月底)

要将案件自动履行情况纳入审判部门工作考核,对审判业务庭室调解质量进行考核,解决目前自动调解履行率不高、进入强制执行过多、调解内容难以执行等问题,杜绝为追求调解率、结案率而调解,切实发挥调解制度作用。

17、解决立、审、执送达衔接问题(完成期限:2016年6月底)

研究建立司法文件送达地址确认在立、审、执阶段衔接制度,使案件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在立案或审判阶段予以确定,送达地址确认效力涵盖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有效送达地址,避免执行阶段重新核实确认,清楚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障碍,提高执行效率。

18、落实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完成期限:长期)

强化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提高网络司法拍卖适用率,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杜绝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规范财产评估工作,为财产有效处置打好基础。

19、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探索有效救助方式(完成期限:2016年9月底)

积极探索执行工作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结合方式,推动建立本区执行救助制度,明确救助案件范围, 规范执行救助程序,拓宽执行救助资金渠道,为解决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特别是解决弱势群体和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供有效解决方式。

20、探索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探索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与破产制度相衔接,将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有序发展。

(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组织保障

21、充实执行队伍力量,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完成期限:2016年9月底)

充实执行队伍,达到占全院在编人员15%的比例。加大执行队伍的专业人才引进,将具有民商事审判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满足执行工作需要。优化执行队伍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使执行队伍满足解决执行难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机制和执行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实现执行岗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执行工作能力整体提高。

22、构建执行主体责任机制,强化执行队伍作风廉政建设(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制定执行实施工作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实现职责具体化、标准化。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的检查与考核,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对执行工作进行有力监督,切实增强执行队伍拒腐防变能力。加强作风、廉政教育,深入自查,整改问题,堵塞漏洞,切实提供执行队伍作风、廉政建设水平。

23、加强执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完成期限:长期)

继续实施全员教育培训,强化对执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培训,丰富业务培训和执行系统操作技能培训方式,提高执行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设立执行创新奖,鼓励执行理论和应用研究,为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并及时将优秀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规范和标准。

24、建立执行案例指导制度,开展研究成果征集工作(完成期限:2016年12月底)

积极推进执行案例指导工作,制定和完善执行案例编报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统一法律认识和执行标准。开展论文和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对优秀论文和案例,特别是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本院执行工作的理论水平。

25、加强物质保障(完成期限:及时解决)

要切实做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坚强高标准、高起点,完善执行软硬件建设,为执行机构增配专用执法车辆和通讯装备,为执行实施人员配备符合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的单兵执法设备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 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26、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完成期限:长期)

强化宣传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展现执行队伍依法执行、公正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充分运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通过信息简报、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跟案采访及邀请公众体验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执行工作的艰辛和风险、执行干警的敬业与奉献,展示本院执行队伍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通过第三方评估,理性分析,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赢得社会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院要充分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必须牢固树立使命意识、机遇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周强院长为代表全国法院作出的庄严承诺上来,全力以赴、真抓实干、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二是组织有力,专项推进。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院长邢晓鹏为组长,处级以上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本院要立即行动,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负责人,亲自领导部署各项工作,亲自协调解决人、财、物等资源保障,亲自督促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亲自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度,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确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要从执行队伍自身问题入手,解决执行管理不严、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要从法院内部配合入手,解决立审执配合不畅、工作衔接不紧密的问题;要从社会整体协助入手,解决消极协助、不协助等问题。全市法院必须脚踏实地,加强协作、齐心合力,扎实苦干。对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承担部门和负责人,确保责任落实;对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要逐项确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按期完成;对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要逐项验收检查,确保质量达标;对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进展要如实汇报,确保上报准时,汇报真实。本院每月第四周周五要上报本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汇报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工作任务进度和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计划。每季度第一周要上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本院将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司法巡查等方式,对本院情况予以核实。对迟报、瞒报、虚报等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于问题严重的或通报后整改不力的人员,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是大力宣传,争取支持。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内涵,引导社会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要对执行工作已经取得成绩进行宣传,争取全社会的广泛认同,树立“公正执行、廉洁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要对优秀人物和事件大力宣传,树立典型,对有代表性的执行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反映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宣传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改造执行环境创造条件。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