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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17:22:2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要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辩论;请求法庭调解并可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并可以提出反诉;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有权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二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注: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当事人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证据,提供新证据的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不能举证,且未申请延期或拒绝举证的,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3、当事人提交证据必须真实可靠,本院如发现当事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