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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05 10:24:3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部署,依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深刻领会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市发展现状,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对实现保持经济增长、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就业范围、增加财政税收等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会议精神,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坚持保障权利与规范经营发展并重,依法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做到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一视同仁,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加大对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家属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切实增强其人身安全感。

  4.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民营企业信誉、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及其所有者、管理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以犯罪论处;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避免犯罪主体认定不当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要认真区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过错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处理。

  6.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倡导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依法处理好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等活动中的合同纠纷,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背信行为,促进民营经济有序发展。

  7.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对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式向高端化转型;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业标识类权利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涉文化领域民营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8.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件。紧紧围绕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先行先试司法政策作用,加强金融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监管秩序;依法审理涉及融资租赁、股权基金、商业保理、离岸金融等重大疑难金融案件,正确认定新型融资行为效力;依法支持浮动抵押、应收帐款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正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尽量促成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

  9.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灵活方式缓解企业工资支付压力,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恶意欠薪企业,加快审理进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对破产企业,优先保护职工工资、社保等债权,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10.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企业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并购收购、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合法财产;准确认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签订的改制合同的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民营资本的作用。

  11.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理外商投资民营经济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依法审理涉外贸易、运输合同等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对外发展。

  12.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点审理好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相关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依法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侵犯经营自主权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重点审查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经营。

  13.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充分程序保障。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经充分调查分析并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14.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依法规范执行行为,避免因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完善法院征信平台建设,适时向加入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的单位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以司法手段促进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15.深化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创新,拓展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职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远程立案、案件信息短信告知等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16.进一步完善纠纷快速化解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诉前调解,尽力缩短立案审查时间,实行繁简分流,充分发挥速裁机制作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案件,尽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用最短的时间解决矛盾纠纷。

  17.推进司法公开,保障民营企业诉讼权利。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为基础,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服务、交流方面的重要作用,丰富民营企业了解司法信息的渠道,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诉讼权利。

  18.加强与有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及企业商会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共同搭建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平台。积极与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开展联系协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推进与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19.加强司法调研,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各级法院要深入民营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及时了解各类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注意发现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政策疑难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增强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实效。

  20.编写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导向作用。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向社会发布涉民营经济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纪守法,健康发展。

  21.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的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形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22.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定期组织法官开展法制宣讲活动,灵活运用法律培训、发放宣传册、邀请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用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