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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1 16:51:35 打印 字号: | |

一、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7]85号)《关于制定部分诉讼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六)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不由申请人预交。
   (七)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我院审结的绝大部分案件属于第十一项范围,为减少不必要的的退费手续,我院在立案时,对初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预收半费,经审理后认为应转为普通程序并需要判决的,则需补交另外一半诉讼费,请当事人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