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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4-04 09:37:3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在诉讼审理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导致该起诉不能被法院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或不当,会导致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的风险。

  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不明确或被申请人没有财产的,会导致该诉讼保全申请不能被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赔偿责任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或撤回请求处理的风险。

  3、当事人不按时举证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材料,如超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能尽快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还可能造成权利难予兑现的风险。

  5、当事人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的,依法应承担视为撤回起诉的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