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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办企,如我在诉,如我营商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4-02-23 13:21:52 打印 字号: | |


 

“感谢王法官,让两家企业握手言和,我们总算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宝坻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王灿征法官审结了一起建工纠纷案件,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赞赏,双方长达一年半的诉讼之路也终于告一段落。

据悉,早在2022年,双方就开始产生纠纷。因某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车公司)在宝坻区某开发区兴建厂房,与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设公司为其建设施工厂址。但由于疫情等种种原因,工程进展缓慢,工程迟迟未能完工。机车公司于是在2022年8月起诉该建设公司,要求其返还机车工程超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600余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建设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机车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900万元。该案中,双方分歧极大,很多事实都存在争议,导致审理难度很高,法官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案情研判、多次沟通,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确认建设公司返还机车公司工程款320余万元,驳回了建设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建设公司欲将存放在施工现场的材料取回,机车公司称部分材料为他们购买,不同意建设公司全数取走,至此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建设公司随即起诉机车公司,要求机车公司返还他们存放在工地的材料、设备,价值150万元。王法官受理了此案,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赶到施工现场查看基本情况,发现现场堆放了900余吨钢筋、钢管、活动板房等建筑材料,对于材料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双方争议颇大,互不相让,僵持不下。

之后,王法官联系了在2022年承办过两公司建工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向其详细了解了双方在工程中的种种细节,这才发现“症结”所在,双方在上一案件判决后,关系并未缓和,机车公司不愿意配合建设公司取回建筑材料,即便判决建设公司胜诉,取回材料的过程阻力也会很大。因此,王法官建议双方不要考虑取回,而是考虑折价,即所有材料的所有权都归机车公司所有,机车公司补偿建设公司工程材料款。

这一想法很快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庭上,双方对折价款的金额认定差距很大,不同意调解,均要求法院对建材价值进行鉴定。王法官即刻休庭并联系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人员,询问如果进行价值鉴定,产生鉴定费金额很可能高达15万元,且鉴定需要很长时间,平白增加各方诉累。本着最大程度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目的,王法官充分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所有建材折价70万元,本案调解顺利结案。

回到办公室,考虑到因双方积怨颇深,王法官决定“再走一步”,敦促机车公司内部尽快完成批款流程,最终,机车公司按时将70万元折价款给付建设公司,调解书得到顺利履行。

“如我在诉,念念在兹。”这是刚入额半年的王法官经常挂在嘴边的话。他说,他在独立办案的几个月里时常在想,“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如果把自己作为当事人换位思考,我能够接受判决结果吗?”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利、更高效、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如我在诉”就是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