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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三部门审执配合联动解纷!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10-07 17:07:43 打印 字号: | |


 

近期,民一庭、民二庭和执行局联动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纠纷。

2019年,A工程队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工程队为B公司建设生产和研发车间,而后双方因工程款的给付和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拖欠工程款 法院公正判

2022年,A工程队主张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施工,但B公司不配合验收和结算,长期拖欠其工程款,故向宝坻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经审理,宝坻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工程队工程款263万余元及利息。

执行来接管 新诉又出现

然而,B公司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执行未果,A工程队申请追加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进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与此同时,B公司向宝坻法院起诉,认为A工程队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B公司称,目前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比如地下水漏水严重、墙皮大量脱落等,要求A工程队支付维修费用304余万元,并申请鉴定。

多起案件有关联 耗时耗力矛盾大

诉前审查B公司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渊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就涉案工程双方已衍生3起诉讼和1起执行案件,每起诉讼争议极大,双方均委托律师穷尽诉讼手段,并且后续尚有工程质保金纠纷未解决,大概率会继续诉讼。双方频繁诉讼,已极大消耗时间、财力,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消耗。如果坚持个案审理,启动鉴定,不仅损耗巨大,而且矛盾越发尖锐。诉前审查后,主审法官意识到双方矛盾本质在于应付工程款数额,只要“对症下药”,完全可能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纠纷。

三部门联动解纷 “审”与“执”共同发力

主审法官秉持诉讼经济性原则,暂停B公司的保全申请审查,向双方讲明利害关系,与其把大量资金和精力都投入到诉讼中,不如一揽子化解纠纷,彻底解决矛盾。

民一庭孙文龙法官、民二庭王渊法官与执行局贾玉顺法官相互协调联动,对双方展开联合调解工作。一方是要求近300万的执行款,一方是要求300余万元的维修费用,双方之间差距巨大,法官们也感到此次调解工作十分艰难。

调解工作一开始并不顺利,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第一次调解,经过法官们从多角度释法说理,双方虽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都向最终的和解靠拢了一大步。三位法官看到了双方调解的希望,在第一次调解之后不久,紧接着安排了第二次调解。终于在一上午的调解工作之后,双方达成合意,此次纠纷一次性化解,双方不再就此事有其他争议。

 

官司打的越久,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就越想争一个对错,但实际上的结果可能只是两败俱伤。调解工作的意义就是在于帮助当事人及时止损,解决当前的纠纷,尽快进入到新的生产生活中去。宝坻法院把调解工作融入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和审判相结合,案结事了,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