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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墓地被冲塌!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7-28 11:47:41 打印 字号: |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亡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近期,在宝坻法院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由于故去的亲人墓地被冲毁,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基本案情

老林与老于原系夫妻关系,小林系二人之子。老林于2022年9月10日因故去世,后被埋葬至其村庄公墓。2022年11月初,老林墓地坟茔坍塌,后小林自行填土修复。关于坍塌原因,原告提出,系因S农场雇员小王浇灌田地所用的塑料水管跑水导致,为证实主张,原告申请证人张三、李四作证,二人为其同村村民。

证人张三2022年11月的一天,我去田地里收拾玉米秆,看见有人,在田地上浇水,水特别多,老林的坟是新坟,水把坟头两侧冲塌了,露出了棺材,我便告诉了小林。

证人李四2022年11月的一天,张三告诉我,村里公墓那边的土地在浇水,让我去看看我父亲墓碑,被水冲了。我到墓地后,看到我父亲的墓碑确实被水冲了,但问题不大,可是老林的坟被冲塌了,露出了挺深的洞。

2022年11月5日,小林自行将老林坟茔填土修复后,拨打110报警,公安部门出警。

老于、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王、S农场赔付坟茔修复、棺椁骨灰盒重置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0000元。

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

S农场承包了村庄大部分土地,2022年11月初,S农场雇员小王浇灌田地时,为图省事,将浇地的塑料管道从村庄公墓地通过,在浇灌过程中,塑料管道跑水将埋葬老林的新坟茔冲塌,河水将棺椁、骨灰盒全部灌满。

2022年11月5日,小林发现该情形,自行填土修复坟茔,并告知小王不得将塑料管道从老林坟茔通行,但小王却恶语相向,置之不理,小林当即拨打110,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组织双方调解未成。

小王的行为,造成老林家人重大精神痛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S农场作为小王的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

二被告浇地的时候水管经过了老林坟地,水管确实漏水了,但是只有针眼儿大小,影响不大。老林墓地损失并非我们造成,而是由于下雨所致!

被告提交以下两组证据予以佐证:

一是2022年11月1日今晚报头版天气预报,预报2022年11月2日天津有小雨;

二是天津市气象服务中心公众号2022年11月2日16:44发表的新闻载明2022年11月2日华北大部有中到大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综合审查现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情况及S农场土地承包情况、水管漏水情况等,原告主张的老林坟茔被小王浇水时损坏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S农场和小王主张老林坟茔坍塌并非其水管漏水所致而是下雨所致,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王系S农场雇员,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S农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查明事实,老林坟茔存在塌陷情形,S农场应承担修复费用。老林坟茔由小林自行填土修复,未提交证据证实具体支出,结合本地区实际,酌情支持300元。

原告要求赔偿老林棺椁、骨灰盒重置费用,依据举证规则,应提交证据证实棺椁、骨灰盒的损坏已达到更换程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众所周知,墓地作为埋葬死者的特殊用地,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承载着特殊情感。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关于死者的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死者名誉指的是人们对死者生前所持有的观点、做出的行为、为人品德及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有人视名誉甚至重于生命,如果生命是人的本体,那么名誉就是生命的外衣。社会注重人们的名声,无论此人在社会上的经济、政治地位如何,都有自己的名誉,名誉事关一个人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

本案中,S农场浇灌农田时造成了老林墓地的损害,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导致家属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现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中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而且在人格权一编中,也于第994条明确规定了死者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死者的肖像、姓名、隐私、名誉、荣誉、遗体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原因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利用价值。这种价值首先表现为精神利益的价值,是人格权的基础,也是人格利益的基础。一个人只有具有人格,并且这种人格受到法律的承认,才能够享有全部的权利,承担全部的义务。法律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就在于“一个一生无可指责的人,死后也应该受到尊重。”“他的后代和后继者——不管是他的亲属或不相识的人都有资格去维护他的好名声,好像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这就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价值之一,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还涉及社会利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