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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伤、家长闹僵法官巧化矛盾帮大忙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7-07 17:24:46 打印 字号: | |


 

孩子玩耍被绊倒

原告小韩、小樊均在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某小学就读。在学校课间休息时,玩耍中的小樊将小韩绊倒致伤。小韩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腕关节跌倒后肿胀、桡骨骨皮质断裂。

父母协商要赔偿

为此,小韩父亲老韩多次找到小樊父母老樊、老李就小韩的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赔偿问进行协商,但双方对细节问题争执较大,闹得很不愉快,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小韩父亲将小樊和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670.90元。

法官调解化矛盾

承办法官考虑到小韩和小樊是同班同学,本着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目的,在征求双方同意后便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与双方的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一直争执不下,便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

首先,针对原告要求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认真核对梳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相关票据精确计算数额。

针对被告,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小樊的父母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告知其小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监护人老樊、老李承担侵权责任。

握手言和展笑颜

通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协商好的赔偿款当庭交付给原告。至此,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跑跳爱玩是孩子的天性,未成年小孩活泼好动,在学校里磕磕碰碰也在所难免。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给予适当的安全教育引导,给孩子普及如何防范危险的知识;同时,学校也要保持警惕之心,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全面、妥善地尽到管理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