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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宝坻法院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3-03 09:58:2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持续上升,给婚姻家庭领域的和谐稳定带来挑战,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成长问题越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切。为有效化解离婚案件中因探望子女问题引发的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近日,宝坻法院向当事人发出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加“保险杠”。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张某向宝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二人进行了调解,双方确认了离婚意向,经协商一致同意女儿由父亲李某抚养。但是,张某作为母亲,担心未来很难有机会见到孩子,李某也表示,对于张某探望孩子过程中是否会存在不当行为、是否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存在顾虑。

据此,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说明良好的家庭关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努力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为进一步消除双方顾虑,法官向他们提出了可以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的建议,就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等事宜作出承诺和约束。

经过慎重思考,张某与李某签署了该承诺书,并保证将严格遵守承诺条款,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维护女儿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法院对离婚的当事人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却很难保障探望权的有效行使,这不仅阻碍了父母一方对子女的亲情陪伴和家庭教育,更是对孩子身心的巨大伤害。通过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有助于督促和约束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衍生矛盾纠纷甚至强制执行情形的发生,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