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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公受伤雇主不一定担全责哦~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2-09-05 08:56:52 打印 字号: |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雇主是需要担责的,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一点,但是有小伙伴会错误认为雇主应该对雇员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其实不然。今天,我们就通过老江的案子来和大家一起了解下雇主的责任吧~

老江是一名从事刨墙工作的师傅,受雇为张某、袁某俩夫妻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刨墙机由张某夫妻提供。一日,工作现场只有老江一人,老江在使用刨墙机刨墙过程中,其左手拿着刨墙机(当时刨墙机正在通电运转),因旁边电线碍事,老江就用右手拨电线,其右手食指不小心卷入刨墙机,导致右食指开放粉碎性骨折。

老江认为,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意外受伤,张某和袁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核酸检测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49339.34元。

张某、袁某辩称,老江是夫妻俩找来的临时工,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他并不是因为使用刨墙机而受伤。他受伤后,二人分别给付医疗费共12135.42元,故不应再对其进行赔偿。

宝坻法院认为劳务关系一般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向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收取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到本案,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及张某夫妻垫付相应医疗费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江与张某夫妻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此时,张某夫妻确是应当承担赔偿老江的合理损失,那么究竟该承担多少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并非理所当然的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还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夫妻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老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老江作为刨墙机的使用人,对刨墙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老江在工作时其左手拿着刨墙机,因旁边电线碍事,在刨墙机通电运转的情况下,就用右手拨电线,导致自己右手受伤,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分析本案事发经过,结合各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确认老江承担4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总的来说,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并不是说雇主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根据雇员受伤的具体原因分析。另外,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