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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车的烦恼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2-08-11 13:08:20 打印 字号: | |


 

打工族小李一直都有一个“豪车梦”。一天,小李闲来无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王老板正在直播卖二手车,相中了一辆奥迪轿车,经过与王老板联系来到了张老板的店里了解奥迪轿车的详细情况。

王老板称该车辆实际为自己所有,由于自己名下没有指标,该车买来后便过户到了自己好友张老板的名下。该车没有事故、车况良好、仅有小剐蹭。

小李表示,自己对车很心仪,但是无奈囊中羞涩,付不起购车款。王老板这时宣称其与某银行有合作,可以让小李通过“零首付”方式购车,具体方式为:由王老板垫付“首付款”29120元,小李为王老板出具欠条,小李对该笔垫付款向王老板分期偿还,同时由小李向银行贷款101570元(含利息及手续费),每月还款2820元,共36期,双方就贷款购车达成一致,总成交价130638元。然而在办理分期过程中,小李发现王老板所称并非与银行直接合作的分期业务,而是与第三人某公司合作,实为第三方垫款助贷业务,但为了完成购车,小李只好配合办理相关业务,并向某公司支付贷款购车GPS定位费2000元。

 

随后半个月,小李驾驶该奥迪车辆过程中,多次发生机动车故障灯提示、车辆大幅颤抖等问题,遂将该车辆送至修理厂检查,方得知该车被维修过。小李对该车维修历史产生疑惑,便通过车信宝查询该车出险记录,并委托某车辆检测公司进行车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为事故车。气愤的小李将王老板、王老板的公司作为被告,张老板、张老板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小李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经纪公司,具备专业知识,通晓行业规范,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其故意隐瞒达成交易的重要信息,包括事故情况、维修情况、过户情况,构成消费欺诈。自己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购车款24556.1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一倍购车款24556.1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贷款、贷款利息损失、贷款手续费、贷款购车GPS定位费80960.82元。

王老板辩称,不同意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王老板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没有承诺该车辆无事故,也无任何隐瞒车辆交易信息的情况。小李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小李陈述均不属实。涉案车辆是2012年的奥迪车,使用时间已长达10年之久。小李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其主张无事实依据,王老板不认可小李出具的鉴定书的真实性。

承办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小李从王老板处购买车辆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对该买卖合同予以确认。对于该买卖合同,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系二手车买卖关系,虽然小李提交了鉴定报告以此证明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但并无证据可证明王老板在售前曾承诺该车未出过事故,所以不能就此认定王老板存在欺诈行为。对于二手车买卖,当事人更应持审慎、负责任的态度,查明实情,严格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情况,不应草率行事,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若随意而为,草率行事,则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日常交易中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在交易前要认真考虑,货比三家。在整个协商交易过程中也要留下充足证据,以免日后维权受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