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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贬值部分赔不赔?
作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05 16:41:13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小韩驾驶客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小李新买一个月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小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韩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事后,小李就车辆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车辆贬值鉴定申请。经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金额为50640余元。庭审中,小韩和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认可。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四种应当赔偿的车辆损失: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是不支持贬值损失,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况时,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当事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车辆在事故中确已受损,但车辆修理的项目均为可更换替代性部件,该车辆经维修后恢复了原有的使用功能,小李的损失已经得以修复和弥补。同时小李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依据为“车辆购买仅一个月,车辆车门受到损坏,均进行了更换,且鉴定是经法院允许的”,这不足以证实该情况属于特殊、极端情况。故对小李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对小李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小李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赔偿的范围,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极端的情形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不仅需要鉴定评估报告,还需要综合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尤其是车辆维修后能否恢复到原有的使用功能,是否会对日后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造成影响。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是侵权责任人而非保险公司。因为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若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经明确不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那么车辆贬值损失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