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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照黎明》李晓楠被家暴,正确的自救方式……
作者:宝坻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01 17:53:32 打印 字号: | |

2022年最反转的悬疑剧《江照黎明》终于迎来了大结局,从一开始的“全员恶人”设定吸人眼球,到后期隐藏在人性背后的恶意令人毛骨悚然,该剧也从多个角度呈现了另外一种不寒而栗:婚姻的不幸,可能会造成什么恶果?《江照黎明》对当下社会中婚姻和家暴的反思呈现得异常真实、直接,甚至是残酷。

剧中,李晓楠老公苏睿沉迷网络博彩,总幻想通过捷径偏门来发财,输光之后,依旧相信“一把翻身”就去借了高利贷,又强迫李晓楠用辛辛苦苦攒下的买房钱给自己还债,她不同意,苏睿对着李晓楠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明知李晓楠对水恐惧,依然将其头部淹入水中,发出死亡威胁,恶狠狠地说:“还敢不敢提离婚?”甚至有一次,李晓楠想带着奶奶和妈妈逃离,结果还没出门就遇到了提前回来的苏睿,他看出李晓楠的计划,一边口口声声地说:“我是爱你的”,另一边却在厨房用点燃煤气的方式威逼她说:“那咱们一家人一起死”。

李晓楠提出离婚、准备逃离的行为,我们都能看出她没有我们以为的愚蠢、软弱,但在苏睿身体控制、精神控制、威胁恐吓下,她无法挣脱,只能在泥潭里越陷越深。

我们在感叹她敢于说离婚、敢于逃离、敢于用自己的生命想把渣男送进监狱等自救行为时,我们更需要知道的事情是当深陷家暴泥沼的时候如何自救。

李晓楠在苏睿的搀扶下去看医生,当时医生已经看出她身上的伤不是简单跌倒撞到会造成的伤痕,而是被殴打造成的伤,但是医生在询问她时,李晓楠在苏睿的威胁下,并不敢承认,而医生也没有追问下去,也没有报警。部分网友也在质疑医生的做法是否违反《反家庭暴力法》,在工作中,医生发现李晓楠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是否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实不然,《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医疗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未依照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李晓楠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然不是该法条保护的对象,我们也可以理解她不敢当着苏睿的面承认被家暴的事实,但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李晓楠有时间选择躲避,选择学游泳克服心理恐惧,也完全可以选择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现实生活中,李晓楠并不是个例。大家在敢于反抗家暴的同时,一定要学会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机构寻求帮助,寻求帮助从来不是一件丢人的事,真正该感到丢人羞愧的是对你拳打脚踢的渣男,所以集美们一定要勇于、敢于大声地告诉家暴男,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你的身边还有千千万万个我们。

那么,如果你是李晓楠或者你正经历李晓楠的痛苦,请你一定要这么做:

1、及时报警求助,一方面可以依靠公权力制止暴力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取证的需要,配合警方制作调查笔录,同时保存一份报案回执单或记住报警时间。

2、固定保存证据,要注意保存有关被家暴或被虐待的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保留好医院的检查记录或者医疗机关的诊断证明。

3、请求社会救济。受害人有权向其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单位以及妇联组织提出帮助请求,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渣男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会被训诫、罚款、拘留。

此时,如果你还想给对方一个机会,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1年11月24日,宝坻法院曾向受到家暴的当事人发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向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将该裁定送达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街镇妇联组织,有力震慑家庭暴力行为,共同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事后,我院和区妇联多次组织给予当事人心理辅导的帮助,引导双方敞开心扉,加深彼此了解,并找准矛盾症结,以耐心和爱心化解横在双方之间的情感沟壑。2022年2月23日,承办法官便收到了一条来自当事人的短信:“刘庭长,感谢你为我的这个事费心了,还有谢谢张颖老师大老远的来,还有那么多人的关心,我都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

所以说,集美们真的不要担心没有人帮助你们,我们永远都站在你们身后,是你们“隐形”的战友,只要你们需要,我们便会出现!

如果你不愿再给渣男机会,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因家暴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大家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固定保存证据这一环节,这样才能永久的远离渣男,保护自己!

《江照黎明》的故事,给身陷家暴泥沼的女性以启示,不要忽视自身潜在的力量,无论何时,都不要放弃通过合法渠道积极自救,同时又借王城之手,给女性以希望。哪怕曾经经历过如此可怕的婚姻,但未来可期,爱也可以重新来过。

正如剧名的隐喻,哪怕身处一段暗无天日、毫无希望的悲惨生活,但黎明总会到来。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