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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4-11-27 11:20:1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宝坻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杨某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等96人工资款人民币931549.5元。

  被告人杨某系天津市宝坻区瑞凤制衣厂负责人,该制衣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杨某在经营瑞凤制衣厂期间,拖欠张某某等9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71471元,该制衣厂于2014年1月21日关门停业,杨某外逃。经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杨某先期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后,被告人杨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同年1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杨某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2月16日,广州铁路公安处在广州火车站站台将杨某抓获,并移送公安宝坻分局。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某等9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31549.5元。另有三名工人自愿放弃要求杨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人杨某虽承认拖欠工人工资之事实,但表示无力给付,宝坻区人民法院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