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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法院采取措施对案件的中止予以规范
  发布时间:2014-11-27 11:15:13 打印 字号: | |
  为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审判质效,宝坻法院对案件的中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案件中止的情形。对具有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具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中止诉讼。二是严格案件中止的程序。中止案件审理、执行的,承办人应报庭长审批;案件为简易程序的,承办人应在审批表后附情况说明,案件为普通程序的,还应附有合议庭合议笔录。案件中止经审批后,承办人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书面中止裁定。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中止裁定书后,3日内持裁定书、送达回证及审批表复印件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中止审限的手续。缺少上述程序,审限管理人员在法综系统中不予办理中止手续。三是强化中止案件的管理。对于已报中止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台账,并实施动态的监督管理。案件中止后,三个月仍然未恢复审理和执行的,承办人应书面向庭长说明原因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六个月以上未恢复的,承办人应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并书写汇报提纲,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理由和依据。庭长应全面掌握中止案件进展情况;主管院长对六个月以上未恢复审理、执行的案件,应督促审判、执行人员及时展开协调、沟通等工作,以便及早恢复案件审理和执行。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中止案件三个月未提交书面说明和六个月未提交审委会汇报提纲的案件进行督查和通报。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