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关于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5 09:54:11 打印 字号: | |

庭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开展示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为强化庭审功效,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强宝坻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今年在我院各审判业务庭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公开司法、司法为民、服务发展、争创一流这条主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推进司法公开、阳光司法为重点,集中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和庭审公开活动,从中发现庭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交流庭审经验,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庭审技能,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特点。

二、任务目标

我院参加庭审观摩的重点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过开展这次活动,要确实解决一些法官形象不佳、庭审行为不规范、驾驭庭审能力不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强的问题,确保实现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明显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提高,庭审透明度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涉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的目标,让庭审公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认识法院、理解法院、信任法院的重要窗口。

三、内容及标准

这次庭审观摩的重点内容是法官形象、程序适用、庭审能力。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法官形象占15分、程序适用占35分、庭审能力占50分。对于符合相应扣分情形的,从100分中扣除相应分数,但三个项目中累计扣分不得超过该项权重分。如法官形象项扣分最多不得超过15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机构

成立庭审观摩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全院开展此项工作。院长戚忠东任组长,副院长王升霞任副组长,副院长张佩岭、周丽、李敬超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一庭,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观摩庭评委。

五、方法和步骤

(一)参加庭审观摩的业务庭范围及各业务庭拟安排观摩庭数量。

参加庭审观摩的业务庭有: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二庭及六个派出法庭。其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各安排两个观摩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各一个,行政庭、审监庭及六个派出法庭各安排一个观摩庭,程序自定。

(二)观摩庭时间安排

庭审观摩活动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周二上午,具体事宜由民一庭统筹安排。

(三)观摩程序

1、评委应全部参加庭审观摩活动,并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庭审结束后,由评委对庭审全过程进行评议。

3、对庭审观摩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4、根据评委评分情况进行排名并予通报。

六、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严密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落实。1、各审判业务庭要按照本办法及时报送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2、各审判业务庭要及时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对照庭审观摩评分标准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庭审质量;3、观摩组评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参加庭审观摩活动,认真对庭审过程进行打分和评议;4、本院其他部门要做好庭审观摩活动的组织协助工作。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