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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中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几点思考
作者:项善成  发布时间:2014-04-03 10:12:44 打印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近些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意义越来越突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活动在司法实务中和学术界受到空前的重视,引发了深刻的思考、研究和热烈的讨论,出现了许多新认识、新观点和新思想。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有些人认为,从工作量和解决难度上讲“附带”一词已经很难表达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重心从刑事部分转向了民事部分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探讨死刑案件审理中以调解方式解决附带民事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

这些都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维方式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司法实践中,调解成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第一选择,案结事了也成为了刑事审判的考核指标。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调解若干意见》)(2),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原则,即是说它已不仅仅是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原则,同样也是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并从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了调解内容、方法、原则和机制。笔者想结合我院刑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情况,谈谈学习实践调解工作原则的心得体会,以求和同仁交流并期望得到指教。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已经成为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近期,笔者在和同事们讨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怎样贯彻调解若干意见时,查阅了宝坻法院刑庭2000年以来逐年书面总结从材料上看刑庭2003年工作总结中开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有所涉及不是一个专题,是在总结注重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问题时涉及到的。总结中提出,既使罪犯得到惩罚,又使被害人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对社会稳定有直接促进作用我们称之为双赢效果。”可见,当时刑庭是把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为一个实践课题进行研究和探索的。当时恰逢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刚刚结束,刑庭就开始强调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并开始尝试如何处理经济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刑庭提出惩罚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并重观点,在当时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还是较为前沿的。当然,那时候的认识还是显得有些肤浅和片面例如,审理中被告人不赔偿不适用缓刑、赔偿的量刑上要有体现等等,是出于减少执行案件的考虑,实现法院自己的所谓“双赢效果”,多少有些着眼部门利益之嫌。

此后,刑庭把这种探索性认识和实践体会以书面形式向院党组进行汇报请求指示。从2004年、2005年总结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工作的内容和文字篇幅都有所增加的情况可以看出,院党组是支持的。从2006年开始,刑庭每年就有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的专题总结。自2007年开始已经列为总结的重点。从效果上看,2004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为50%,直接兑现赔偿金77万元;2008年调解率就达到81%,兑现赔偿款达到了373万元。之后,连续三年平均调解率为81%,一直保持在较好并合理的调解水平。从宝坻法院刑庭几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情况看,刑庭从着眼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到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发展到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可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了刑事审判的主要工作,乃至现在的重点工作。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工作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多年来,刑事审判人员一直以为,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种观点是以上述刑事法律条文作依据的在严打期间尤其盛行。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进入了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这种观点显得有些滞后片面,已经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司法需求。打击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维护社会稳定不能只强调刑法打击、惩罚犯罪的职能,还要注意强调刑法的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职能。打击犯罪不完全等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才能实现社会稳定。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都是刑法的任务

从被害人角度观察刑事审判中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我可以发现,过去被害人主要是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重处重判,持报复心理的居多,一般不注重经济赔偿现在的被害人在要求处罚被告人与经济赔偿两者上出现诉求多元化。这对刑事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重判罪犯,强调严厉打击,不通过审判解决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老百姓肯定是不会满意的。这些新的司法需求和期待刑事审判工作是无法回避并必须面对的。刑事法官们要以“三个之上”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面对新案件、新诉求,要把握好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使判决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宝坻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少兵交通肇事案件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少兵驾驶大货车通过路口闯红灯,杨广辉驾驶超载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杨广辉当场死亡,被告人王少兵及客车上乘客27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有2人伤情达到五级伤残。被告人王少兵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广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车均投有机动车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共34名,以附带民事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共提交附带民事诉状26份附带民事部分涉及主次责任、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关系、雇佣关系,每个附带民事原告人伤情、伤残、伤残等级、护理、误工、误工标准、误工期限等均不同,请求不一。历经过5个月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赔偿数目93笔,赔偿金额达90余万元,判决书文字达一万二千多字,制作判决书85份。判决书生效后,审判员积极协调车主、保险公司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到位,案结事了。

审理好该案件的关键是如果处理好附带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对被告王少兵的审理并不会引起多大的争议。附带民事部分的依法、公正处理才是通过本案实现刑事审判社会稳定任务的重头戏。让赔偿权利人把赔偿金拿到手,整个过程得到当事人认可才能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以死者杨广辉为例,杨广辉系宝坻区农民,家中父母妻儿四口

均靠杨生前工作收入维持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获得经济赔偿后就有了相对生活保障,精神上得到了慰藉,就不会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27名受伤的被害人,涉及27个家庭牵挂、关注,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使他们获得赔偿,使他们得到了合法的、满意的结果,给社会带来更大范围稳定与和谐。可见在刑事审判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工作。

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

首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刑事审判人员在思想上要认同。多年来,调解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和工作方针,是在民事审判领域内产生、形成、发展并壮大起来的。最先是民事审判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 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将“调解为主“改成“着重调解”,并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2000年之后,民事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其中的“案结事了”已经成为了今天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总的要求、标准和目标。调解是实现这一目标最佳的审判方式,也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

进入2000年以后,民事调解原则已经对刑事附带民案件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2006年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3)随着贯彻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加强调解的会议精神,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全面铺开。2008年宝坻法院刑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就已经达到81.3%,之后三年平均调解率仍保持在81%的水平。2011年,宝坻法院刑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98件,调解80件,调解率为82%,兑现赔偿金766.4万元。这表明在《调解若干意见》出台前,宝坻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已经很好地贯彻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其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刑事审判工作原则。《调解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由此可见,首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是最高人法院以正式法律文件形式规定的工作原则,是人民法院包括刑事审判在内的审判工作的工作原则,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其次,《调解若干意见》要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当适用这个原则。其中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如果参照其它司法解释去理解(4),假设凡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均在其中的话,2011年宝坻法院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占处理罪犯41%,如此规模的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均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来解决,也足以说明它应当是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

第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要处理好与刑罚适用的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要求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其实质是强调审理刑事案件的附民部分必须要进行调解,并且力争调解解决,以求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5)第41条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辩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见,若干意见明确了调解与刑罚的关系:一是调解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这些规定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提供了工作方针,明确了审理中调解与刑罚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

同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要注意以下个问题:一是对具有黑恶势力性质或倾向案件,要优先保障刑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职能。黑恶势力性质犯罪的被告人容易利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所以此类案件民事部分和解或调解,刑事部分一般不予酌情从轻处罚或小幅度酌情从轻处罚以保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与声威。二是处理好被害人谅解与量刑间的关系。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不谅解,刑事部分处理要慎重特别是注意缓刑的适用;即使被害人谅解,刑事部分处理要注意度的把握,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严格裁量刑罚(6),宽严相济,并考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接受能力确定判决结果。三是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切忌人情关系影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在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中必然要运用、利用人情关系,耐心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思想工作,但不能不能陷入人情关系“和稀泥”或偏袒一方,否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均失去本意。离开公正审判初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现实意义也全部丧失并肯定使审判工作走上错误或危险的歧途。因此说,公正更是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生命。

参考文献:

(1)注:参考2009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报》载陈学勇同志《关于做好死刑案件民事调解工作几点体会和思考》文章。

(2)注:2010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报》登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规定》全文。

(3)注:援引原最高人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注: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简明刑事办案手册》第609页,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5)注:人民法院出版社《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三辑49页,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

(6)注: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第505页。 

责任编辑:宝坻区人民法院研究室